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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集体建筑企业资产经处置后,对属于国有或城(乡)镇集体所有的资产可转为企业债权或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逐步退出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股东或职工逐步购回,或由企业经营者租赁使用。国有或城(乡)镇集体资产退出集体建筑企业前,可由工会作为管理人或设立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其收益可用于企业吸收人才、奖励职工和离休人员的开支等。
  (五)建筑企业改制在股权设置上,鼓励通过配售等方式引入职工股,鼓励经营层控股、主要经营者持大股,对于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可通过股东代表进行股权管理和监督。
  (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按照省和当地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集体建筑企业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依照省和当地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的发展历史、资产状况、资产形成的主要因素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职工本人的工龄、职务、职称、贡献等因素处理;退休人员已办理社保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金者,不再发给安置补偿金;挂名挂靠人员一律不予补偿,并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3、集体建筑企业改制时,原企业应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股份)。对继续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新招收职工的规定执行。
  4、建筑企业改革改制时,应从净资产变现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解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支付病残职工工伤待遇所需的费用。
  五、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优化企业结构。走“调高、调大、调专、调外”相结合的路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发展符合投资需求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持培育具有我省特色并在省外有一定影响的钢结构、给排水、古建筑、隧道、防腐保温、矿山等专业企业。构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合理,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的建筑企业结构体系。着力培育劳务市场,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建筑之乡”建立劳务基地。
  (二)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大力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把北京、上海、中西部地区和国家重点工程作为开拓市场的重点地区,鼓励省内建筑企业联合开拓省外市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服务省内企业开拓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我省建筑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省、市设立办事机构,为企业服务。继续扩大对外工程承包业务与劳务输出,加强与国际大型建筑承包商的联营合作,充分利用对外经营签约权,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对符合对外承包经营权资格条件的企业,省建设厅要与省外经贸厅加强配合,积极争取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
  (三)建筑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规定执行。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的规定,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对国家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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