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工作程序依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闽政[1999]10号)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建筑企业改革工作程序:
1、组建企业改制工作机构。
2、拟订企业改制总体方案。改制方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改制的形式、内部清产核资和人员安置补偿的方案、拟吸引投资的规模、股权结构以及改制工作的相关事项等内容。
3、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前期准备工作。盘实企业自有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呆坏账和待处理资产,认定净资产数额,做好人员情况的摸底核实。
4、改制方案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成立的建筑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审批。
5、组织实施改制方案。特别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劳动关系变动等有关手续。
四、妥善处理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国有建筑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建筑企业的资产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依法解决资产归属问题。对于投资主体明确的,企业的原始投资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增值资产应界定给投资者;对于投资主体不明确的企业,其资产应界定给企业所有。
(三)按照“剥离、核销、搁置、提留”的原则,处置企业资产。剥离和盘活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对企业未弥补亏损、报废、呆坏帐、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以及其他潜亏损失,作一次性核销处理,其呆坏帐实行“帐销案存”,国有建筑企业核销资产须经财政或国资部门批准;对有争议的、暂时无法界定的资产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搁置,并优先提供企业继续使用,或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对离休干部纳入“两费”社会统筹的费用和富余职工安置基金,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对经资产核销、提留、剥离后出现负资产的建筑企业,可按零资产改制。
集体建筑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