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意见落实反馈情况;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文件资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级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定。
二级、三级资质审批及年检由省建设厅负责。
四级资质年检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并在年检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厅应当对全省年检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资质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资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连续两年无开发项目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重新核定或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发之前已审批的资质证书(含临时资质证书),按新的资质等级条件重新核定、限期就位。逾期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原有审批的工民建建筑施工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证书统一更换为《暂定资质证书》。工民建筑施工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利润超过企业总利润50%的,可按资质条件予以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门依据
《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
《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