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由地级市场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经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三级资质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房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方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建筑层数7层以下(不含7层)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所在地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资质)业务范围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超级承担任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低于20%的,必须追加注册资本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报质年检。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F列文件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件(原件);
(三)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年度验资报告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专业人员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