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 深人发[2003]25号)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促进高素质的外语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翻译专业实行资格(水平)考试制度,现将《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外语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培养高水平的翻译专业人才,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根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
(一)资深翻译: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广博科学文化知识和国内领先水平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
(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较为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担任重要国际会议的口译或译文定稿工作。
(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良好的双语互译能力,能胜任一定范围、一定难度的翻译工作。
(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般的双语互译能力,能完成一般的翻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