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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一项即可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一)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二)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三)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四)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四、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的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天)、心、肝、肾功能,磷酸肌酸激酶,C反应蛋白,急性期及恢复期配对血清,有条件时隔天监测CD4。必要时持续监测体表血氧饱和度,有低氧时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二)对症处理和器官功能保护: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如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三)为了防治细菌感染,可选用大环内酯类(如阿奇霉素等)、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药,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万古霉素等。
  (四)早期可用抗病毒药物,如利巴韦林等。
  (五)糖皮质激素的应用:糖皮质激素的应用有可能减轻肺的渗出、损伤和后期的肺纤维化。建议的应用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高热不退;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目前多数医院使用的成人剂量相当于甲基强的松龙80-320mg/天,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一直使用到病情缓解或胸片有吸收后减量停用。儿童慎用。
  (六)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辩证论治。
  (七)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有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九)使用无创正压通气,可用CPAP或BiPAP,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4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直到病情缓解。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
  1.呼吸次数>25次/分;
  2.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有明显的胸闷和呼吸困难。
  (十)严重的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进行有创的机械通气治疗。
  (十一)危重病人的处理和治疗: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十二)下列治疗流程可供参考:

             临床诊断IAP病例
             ↓
               阿奇霉素
               左氧氟沙星
               利巴韦林
             |
             |    3天
             ↓      好转
             -------→     继续用药
            甲基强的松龙100mg/天
             |
             ↓  3天
       ←--------
  有低氧血症者
            甲基强的松龙500mg/天
             |
  收住ICU←--------|   3天
             ↓
            试用恢复期血清或血浆置换

  五、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停用退热药物或糖皮质激素,体温正常10天以上;
  (二)呼吸系统症状基本消失;
  (三)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六、深圳市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指引
  (一)观察对象
  1.10天内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者(曾经照顾患者、与患者同居或曾经直接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等)。
  2.无明确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史,但在1周内出现发热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但未达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标准)。
  (二)观察措施
  1.限制公共场所活动,尽可能减少与他人接触,带上口罩及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观察期间应每天监测体温和呼吸道症状。并与辖区医院保持联系。对有密切接触史者可预防性服用抗病毒药物及中草药。
  2.对有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史者,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但未达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标准),则应经过有关会诊,必要时转到市东湖医院观察病房进行隔离和治疗。对无非典型肺炎接触史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者则在当地医院专门观察室留观。定期复查血常规、胸片,注意排除其它疾病,并予以适当抗病毒、抗菌或对症治疗。
  3.如果上述症状在72小时内逐步缓解,肺部无阴影,则可在症状消失后3天解除隔离。
  4.如果病情加重,达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标准,则应按有关转诊制度将病人转市东湖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附件2:     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引

  一、疫情报告
  (一)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试行)”由首诊医生逐项填写。
  (二)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均由接诊医生填写“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
  (三)医院防保科医生要对临床医生填写的“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试行)”和“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及时收集,根据报告卡,统计整理出各类病例“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表”,及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部门。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医疗单位上报的疫情进行核实、统计并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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