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本市向广东省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的疫情信息,也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
四、信息保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八部分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市、区、镇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防护设施及装备、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四)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二、技术及物资保障
(一)科研支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因、流行规律均尚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有许多尚待攻克的领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技局的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本市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物资保障
市经贸局、市药监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1: 深圳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
一、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
(一)流行病学资料
起病前10天内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二)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干、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三)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WBC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
(四)胸部X线或CT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少数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部分病人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不一致。
(五)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或(二)、(三)、(四)项者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或(二)、(三)、(四)、(五)项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鉴别诊断:注意排除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经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二、深圳市儿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
(一)流行病学资料
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二)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乏力、精神萎靡或哭闹烦燥不安,或全身酸痛、头痛、关节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重症患者出现呼吸急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肺部体征可不明显,偶有肺实变体征。
(三)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WBC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
(四)胸部X线或CT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单侧或双侧不对称局灶性浸润性阴影。
(五)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或(二)、(三)、(四)项者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或(二)、(三)、(四)、(五)项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鉴别诊断:注意排除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经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