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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23日 深环[1999]2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环境管理,防治油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以矿物油为燃料或辅料的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 凡设有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单位,必须将油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内容,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审批要求落实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以下防渗透、防溢漏、防雨淋措施和废油收集措施:
  (一)防渗透措施:地面辅设水泥或其它防渗材料;
  (二)防溢漏措施:用油、贮油设备、设施的周围应建设封闭围墙,出入口处设置封闭门槛;
  (三)防雨淋措施:顶部设置顶盖(禁止露天摆放);
  (四)收集措施:地面设备收集沟和集油池,保证设施内的油类污染物能通过收集沟自流至集油池收集;
  (五)应在地面水总出口建设隔油池。
  第六条 用油、贮油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残油、油类混合物、含油污水等应及时收集、清理,并用密封的桶、罐收集和贮存。严禁直接向水体或雨、污水管道倾倒;对散落地面的油滴,应采用妥善的方式进行收集、清理。含油废弃物须妥善收集,并在室内存放,禁止露天堆放。
  废油、残油必须定期交由取得环保部门认证资格的处理单位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第七条 油类的运输、装卸、输送和使用过程,应采用严格措施,防止油类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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