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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8日 深引办[199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和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要组织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应提前向市引进办提出申请,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二、未经我市认定承办组团资格的单位,包括各类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擅自跨行业、跨单位、跨部门组织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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