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在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判断其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七)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
(八)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九)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是否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七、登记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事业单位,分合格、基本合格两类:
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定为合格;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但予以纠正的,定为基本合格。具体评定标准是: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无擅自改变单位名称(含帐户名称)、加挂标牌、乱刻公章(含财务专用章、业务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等行为;
4.能按核准的业务范围或职责任务开展服务活动,无违法、超范围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连续两年评为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有参加人事编制系统组织的评选先进单位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天内予以纠正了的事业单位,评为基本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有擅自增设内部或下设机构、改变机构名称(包括牌章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相符、加挂牌子和乱刻公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的;
3.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登记证书或公章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事业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也评为基本合格:
1.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事业单位法人的资产总额与核准登记时的开办资金总额相比,下浮20%以上(含20%)并说明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