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2000年2月24日 深编办[2000]012号)
市直各部门、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驻深事业单位:
为了避免有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选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时未按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去产生,或未按法定程序产生,或任职文书不规范等情况,根据《
民法通则》、《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999年第二次会议纪要(深编纪[1999]02号)决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的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就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