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登记的,不能按事业单位管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律凭证。经核准登记并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到下列部门办理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
1.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2.人员入编
3.工资业务
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5.办理全员劳动合同手续
6.申办其他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业务
7.申办社会保险手续等
(二)外事部门
1.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因为含盖范围不全)考察手续
2.办理其它各项涉外审批、审核事宜
(三)计划部门
1.申请基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2.(此条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2.申请减免城市增容费;)
3.办理免税进口设备确认书
4.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5.学校申请招生、分配指标
(四)财政部门
1.经费来源证明
2.(此条废止)注4(注4:此项原文为: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
3.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业务
(五)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证
(六)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单位
1.银行存款帐户的申办、变更和注销
2.《贷款证》的申办与年审
(七)工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及年审
(八)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卡)
(九)公安部门
刻制公章、财务章及有关业务章
三、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注5(注5:此条原文为:三、每年的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