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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
     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深编办[1999]017号)

各区编委办、组织部、计划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技术监督机构、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商业银行,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登记管辖范围对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注1(注1:此处原文为: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以后,事业单位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确定,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3月25日起,全市各事业单位应当在各种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使用《证书》。现就《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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