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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或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区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分。)
  第三条 龙岗、宝安两区的事业单位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企业登记、社团登记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再确认为事业单位,不按事业单位管理,不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对于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凡要求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由本单位在工商部门注销后,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凡愿意继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转为企业。事业单位需开展经营活动的,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许可证;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对于具有行政职能并已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暂时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登记范围。
  第五条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 市区登记机关对核准注册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和数据库,以便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或为有关部门提供咨询。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为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事业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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