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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深编办[1997]170号)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深事业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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