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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市直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深编办[1998]071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深办发[1997]25号精神,市直各单位从1997年8月1日起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同年10月,市编办、市财政局对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聘用人员、编外人员问题
  借聘用人员、编外人员实质上是隐性超编,既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又间接增加了财政负担,必须全面进行清理。
  (一)机关不得使用借聘人员、编外人员。原借用人员一律回原单位,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二)属于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等情况,需要临时借聘用人员的,应专题报财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其人员经费从开展专项工作的业务经费中列支,由财政核拨;
  (三)单位有空编,其使用的编外人员符合入编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入编;不符合的,要予以清退。没有空编的单位,其编外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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