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党政群机关参照《方案》由各区组织实施。
二、包干经费的构成
包干经费包括:(一)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其中房补按实有人数核拨)、职工福利费等;(二)公务费(含定编内实有车辆燃修费);(三)职工教育费。这三项分别计算包干数,进入包干经费总额。职工福利费、公务费、职工教育费按当年财政核定标准计算。
三、编制包干基数的确定
编制包干基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各包干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定,包干期为3年。
(一)单位编制数在40名以上,编制包干基数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空编15名以上(含15名)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空编数的30%之和核定;
2.空编4至14名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4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3.空编4名以下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空编数之和核定。
(二)单位编制数在15至40名之间,有空编的,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2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三)单位编制数在15名以内,有空编的,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1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四、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
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指在包干期内编制包干基数的增加或减少。包干期间,编制包干基数之内增加人数的,编制包干基数不增加;减少人数的,编制包干基数不减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干单位可申请变更编制包干基数。
(一)编制包干基数增加
1.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决定增加编制;
2.因特殊情况,在编制内突破编制包干基数进人(超基数前的空编经费相应抵扣)。
(二)编制包干基数减少
1.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决定调整、撤并包干单位机构;
2.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核减包干单位的人员编制。
五、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程序
(一)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由包干单位书面报告市编办。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编制包干基数以及变更编制包干基数的时间和理由。
(二)市编办根据有关规定和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编制包干基数,则向包干单位发出《变更编制包干基数通知单》,并同时通知市财政局。
(三)财政局根据市编办发出的《变更编制包干基数通知单》上的编制包干基数增减情况以及变更日期,增(减)包干经费。对经费由财政直接管理的单位,财政局直接增(减)拨包干经费;对经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管的单位,由财政局与机关事务管理局核算后,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增(减)拨包干单位的包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