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日 深人发[1993]3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提及的基本工资,按深人薪[1998]5号文规定执行。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文件中提及的基本工资,根据我市的实际应包括: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临时职务津贴、物价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
二、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死亡后的待遇:
(一)丧葬费标准按深人发[1995]63号文规定发给。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丧葬费标准按深人发[1993]15号文规定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