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结果经市人事局核准后通知工人所在单位。
(四)考核合格的工人,由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呈报表》,经市人事局核准后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工资待遇
(一)参加转正定级考核,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从转正定级的下一个月起执行定级工资(含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考核不合格的,继续领学徒期或试用期工资。其中,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改按普通工人工资标准执行。
(二)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上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在对口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其工资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
(三)参加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从取得新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转岗考核合格,技术等级无变动的,工资待遇不变;技术等级有变动的,其工资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考核不及格的,执行普通工工资。
(四)参加上岗考核的工人,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取得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晋升一档特区津贴。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在考核前执行相应的普通工人工资标准。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后,从调入起薪之月起补发工资。原为普通工人,参加上岗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从单位安排技术工种岗位之月起补发工资。
(五)经考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七、考核组织和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接受市人事局委托培训考核的单位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有关具体问题
(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由市人事局委托的培训单位组织考前培训或辅导。为保证培训质量,初级工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课时,中级工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高级工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培训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教材或教学大纲。
(二)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两年进行一次。其他种类的考核,根据具体情况,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
(三)原已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并兑现了工资的,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又回到对口的技术工人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不必参加考核,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