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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
           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深人薪[1997]9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确认工作已经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工人学习、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凡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技术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线的划分,按劳动部1992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二、考核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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