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居住在市内、外城乡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执行,并随当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死者遗属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25%。
增加的补助费,如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定办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其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的(深圳市职工按市统计信息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支出标准执行,下同),全部作为本人的基本生活费,其他遗属按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定期补助;高于400元的,其高出部分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因公死亡或牺牲的,以及遗属是独生子女的,死者配偶工资收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困难补助费如数发给)。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计入工资收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