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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干部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深人发[1996]1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干部,其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职费的计发标准
  连续工龄1至1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
  二、离职费的计发基数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下:
  机关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干部为离职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部分(活工资按30%计算),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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