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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贯彻粤人薪[1993]4号、5号、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贯彻
     粤人薪[1993]4号、5号、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6日 深人发[1993]31号)

各区人事局、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粤人薪[1993]4号、5号、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薪[1993]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贯彻粤人薪[1993]4号、
          5号、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3年10月3日 粤人薪[1993]11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我局《关于乡镇管理区干部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粤人薪[1993]4号)、《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粤人薪[1993]5号)和《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3]8号)3个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粤人薪[1993]4号文件所指的“原人民公社大队一级干部”,是指经原人民公社党委或政府批准,并领取补贴(工资)专职从事工作的脱产干部。不包括临时抽调到大队工作的人员,以及高级农业合作社,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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