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993年11月1日 深人发[1993]32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事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粤人薪[199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1993年4月5日 粤人薪[1993]5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有的地方和单位反映,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他们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考虑到当前我省乡镇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及其作用起了很大变化的情况,经研究,现就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经乡镇党委、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如乡镇劳动管理所、企业办、工交办、农工商发展总公司等)批准,办理了用工手续的乡镇企业职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其最后一次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