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
工程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4月28日 深环[2003]119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订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深环〔1998〕106号)、《深圳市高噪声设备管理制度》(深环〔2000〕94号)和《深圳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深环〔2000〕103号)等3项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