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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0年7月10日 深环[2000]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环保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一)位于我市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和坪山河流域、二类海域功能区沿岸的所有建设工程;
  (二)城市交通主干道、桥梁、立交桥、高速公路以及工业区、居民区、高层商住楼、旧城改造工程等;
  (三)设有发电机、冷却塔、抽风机等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的配套设施或设置餐饮功能的建设工程;
  (四)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须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其它建设工程。
  建成后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环保验收,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建成后设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依法另行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第三条 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主体竣工、投入使用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或设计图);
  (四)建设工程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图。
  第五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环保竣工验收。验收检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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