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 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章 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 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 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