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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 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天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 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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