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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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