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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99号)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组织。
  第五条 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指导;
  (三)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
  (四)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五)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六)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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