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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

  (四)属其它职能部门主管的,转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本局对受理的信访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理。涉及区环境保护局管辖单位的信访件,但影响重大,反复投诉的案件,可根据区环境保护局请求由本局直接处理,必要时本局也可决定直接处理,并向有关区环境保护局通报处理结果;本局管辖的案件可以委托区环境保护局处理,有关区环境保护局须向本局报告处理结果,市有关领导直接批示给区环境保护局处理的案件,各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及时向本局通报,本局可参与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为了做好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多次未解决或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等信访件的办理,建立局长约访日,局长约访范围如下:
  (一)长期反复多次投诉未解决的信访案件;
  (二)需多个部门协调、共同参与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
  (三)多人、集体信访仍未解决的信访案件。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根据约访件的内容,提前10日预约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意见确定约访时间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局领导通过现场听取约访代表人意见及对该信访件的调查,决定解决约访案件的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案暂行规定》要求,对以下情况实行重大信访件领导包案:
  (一)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的且上访行为强烈的信访案件;
  (二)市级以上领导亲自接待或批示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对饮用水源、海洋造成或即将造成重大污染的信访案件;
  (四)对全市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
  (五)需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才能解决的环保信访案件。
  本局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包案领导(副局以上),由包案领导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理。
  第十六条 对以下重要环境信访件实行局领导批阅制度:
  (一)市人大、市领导、市政协、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有关上级领导和部门批转的环境信访件;
  (二)本局信访办受理的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件。
  本局各单位及各区环境保护局必须按领导批示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批示时间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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