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信访管理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制度,指导区环境保护局的信访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信访件的接收、记录、立案、分发及案件的督办、催办、检查及回复;
(三)负责全市环境信访件的统计、情况分析、情况反馈及工作总结;
(四)负责环保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调度、总值班、汇总、上报;
(五)组织全市环境信访人员的学习及岗位培训;
(六)负责分转、催办部分处理涉及市管辖单位的信访件;
(七)负责处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有关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的部分信访件;
(八)负责环境信访“局长约访日”的组织安排;
(九)组织节假日的信访值班;
(十)建立、建全环境信访档案;
(十一)定期编制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简报。
第三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八条 本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环境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提出其它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局处理信访件,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告知环境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局设立投诉电话,保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对接收的任何信访件,不分市、区管辖范围,均须予以登记。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均应受理。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信访的办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属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应按内部职责进行分类办理;
(二)属上级或下级环保局职能范围内的应请示上级环保局办理或交由下级环保局办理;
(三)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