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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的环境信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
  (三)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解释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局设置专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七条 本局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信访工作,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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