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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按照分类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并将属Ⅲ类敏感区项目和Ⅰ、Ⅱ类项目申请材料在受理当天转交分管的审批处处理。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审批收发员编号后,将全部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所分管的审批员处理。)
  第十九条 对Ⅲ类项目,属非敏感区项目的,由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在受理后一天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敏感区项目由分主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 对Ⅰ类项目,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员必须提出审批意见,并交处领导签发。其档案材料在签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市环境信息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对Ⅱ类项目,主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知,报处领导签发。在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四个工作日内,主办人员应提出审批意见,报处领导签发。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 属Ⅱ类项目,由审批员对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需要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确定其环境影响程度的项目,由审批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定后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对Ⅰ类项目,主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立项意见和打印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知,报局、处领导签发。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局、处领导签发。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属Ⅲ类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审批员将选址现场勘察意见及所有基础材料准备好并提交联审会审议,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原因经主管局长批准,期限可延长到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分三类,即一般项目类、餐饮娱乐类和土地开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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