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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
  (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
  (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由审批处主办人和各区环保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Ⅱ类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
  (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
  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
  (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我局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人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应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租或购房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缴回原批准的环保审批文件;
  (五)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保审批时,还应提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我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宜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决定应在申请的当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不能正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的,可委托有资格的环保中介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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