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
第五条 我局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 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集体审议。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 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我局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
前款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并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审批处进行审查,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 审批处负责办理审批工作的主办人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二)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三)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四)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五)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六)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我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