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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我市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立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第四条 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二)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三)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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