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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3.主管税务机关刻制确认专用章;
  4.重新对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发票核定手续;
  5.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6.对单一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缴销其已领购的定额发票;对认定为代开票的纳税人,缴销其已领购的全部发票;
  7.接受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人专用章的备案;
  8.11月19日前将对委托代征单位清理的情况和拟委托代开票单位的名单上报征管处;11月28日前全市地税系统完成对中介机构的审批、签订协议、公布中介机构名单和地址的工作;
  9.各局信息站应配合征管科、税务所将有关下载和使用专用软件的宣传辅导工作落实到位;
  10.各局自行确定发票代开部门和汇总传递部门并于11月19日前上报征管处。市局将各代开发票的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发票清单汇总和传递的试运行
  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报送11月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或《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各局将上述信息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信息进行汇总,12月22日前向市局征管处报送数据。12月25日前市局向市国税局传送数据。从2004年1月起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每月10日之前报送信息,各区县局、分局在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数据,市局每月22日前向市国税局传递汇总数据。
  十一、关于工作进度的反馈
  为及时掌握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局应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04年三月底之前每月11日、21日和月底前向市局征管处反馈一次信息,内容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的增量情况、截至报送日期各类累计数字,信息传输情况,有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12月10日各局将《货物运输业领购使用发票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票证中心。
  12月22日前各局上报贯彻落实工作的书面总结,12月31日前市局向总局书面汇报。
  从2004年第二季度开始每月汇报一次。征管处将及时向全系统通报各局工作进度,推广工作经验,了解存在的问题。各局在工作中如遇与国税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问题或其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局解决。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2. 《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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