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需代开发票的,除提供《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第
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出示税务机关减免税批复原件,并留存一份复印件供代开票单位随同发票存档。
(三)121号文件中所称的车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车主所在地。
(四)货物运输的承运方、托运方均应依税法规定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五)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在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代开票时,应按营业收入的1%-3%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的比率由各区县局分局自定,并在《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九、关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
(一)自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及各局发票代开部门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因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或通过http://www.tax861.gov.cn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因特网站)下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相应的版本。
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应在相应的软件上逐笔记载2003年11月1日以后所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并在每月营业税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后按时上报市局征管处。征管处及时汇总并将数据传输给市国税局相关部门。
(二)征管处接到市国税局传回的有问题的发票数据后,分别传给相应的区县局、分局征管科,由征管科根据比对不符的性质分别传给稽查所或主管税务所。各单位处理后将结果逐级反馈市局征管处。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以确保内部系统的安全:
1.采集、汇总数据用机必须按市局统一要求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定义,以防止外来软盘携带病毒对本机及本局造成影响。
2.专人负责,定期对采集、汇总数据用机上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发生数据丢失,影响工作。
十、具体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各局于11月28日前应做好数据采集、传递的准备工作:
1.统计出所辖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名单;
2.通知上述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