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货运业纳税人在办理认定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对其进行发票核定。对货运业纳税人已领购的定额发票和对不具备“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所领购的全部发票应于2003年11月28日以前办理缴销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中介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各局应对交通运输业原委托代征单位执行协议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合格拟重新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对该户的清理检查报告上报市局征管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码、地点、电话、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历年签订协议情况、代征税款的申报和解缴情况、网点分布状况、现有正式职工和临时工的人数等内容。
市局征管处会同地方税处就中介机构代征税款、代售印花、代开发票的资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各局按照市局统一的委托协议样本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票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期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对未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的中介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市局终止委托协议。
七、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货运业纳税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前,代开票单位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中介机构在代开票时发现代开票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介机构应在报送《中介机构发票汇总清单》的同时将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及其运营许可证号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通过市局转给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
八、关于货物运输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对于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应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可以办理退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问题: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中的依审批的减税免税,一律按减税免税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