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
五条规定条件(除第二款外);
(四)领购、使用北京地税的税控机打折式发票。
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货运业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其所需发票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代为开具。
四、关于专用章和纳税人识别号码
自开票纳税人在每一张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必须加盖开票人专用章(具体规格、内容、格式应严格按照京地税营〔2003〕581文件要求刻制),此章由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须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后的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开票人专用章以及各类发票清单中均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代码。各局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本局代码。
纳税人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卡》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对年审及整改不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在上述证件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上述税务机关使用的专用章由各分局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规格自行刻制。
121号文件中所称的“纳税人的识别号”即为税务登记号码。
五、有关发票工作的安排
(一)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正式启用前,货运业纳税人全部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
(二)将现行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调整为仅限于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业务,凡货运业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提供税控装置备份定额发票。
(三)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现对《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的税控装置开票软件增设“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的打印程序,同时对税控外挂器的统计功能增设地方税务局代开、自开票纳税人和税务局指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统计打印程序,并由各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商按照重新办理发票核定的信息为纳税人安装调试和操作辅导。
为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各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商应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装置产品出现的故障或操作问题,于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需要修理的应先换后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