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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6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举措,市局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了及时、全面地贯彻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征管科、营业税科、地方税科、所得税科、信息站、税务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的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按照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主动配合、规范程序、快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做好审核认定、严格委托代征、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各项工作及时、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和审核手续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业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
  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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