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居民人身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我市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计划,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工作;
(三)确定事故的程度,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处理工作;
(四)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通报事故的情况,必要时,请示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我市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制定事故应急处理计划;
(三)听从本局统一指挥,调动本单位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四)及时向本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反应措施和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本局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故的应急准备:
(一)针对不同事故的类型和程度,预先制定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包括本局应急计划和可能发生事故单位应急计划;
(二)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应急计划由该单位制定,报本局审查、备案。
第六条 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事故应急反应组织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