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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时认真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报环保部门;
  (二)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向申报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不得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生产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报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在现场生产混凝土。
  第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的,应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符合条件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经建设部门预审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后,才可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批准连续施工作业:
  (一)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份,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
  (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三)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可审批连续施工时间最多至次日凌晨2:00。
  第十二条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业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审批执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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