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处组织、协助课题组向国家、省(部)、市申报科技成果奖。具体办法按国家、省(部)、市有关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属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占有或私自转让。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保密按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
第四章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每年从排污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基金。
第十九条 对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经费,经审定确有不足的,市环境保护局可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立项的环境科技示范工程,可从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基金中申请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基金必须专款专用。课题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课题用款专用帐目,并接受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在环境保护科技研究中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市环境保护局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科技推广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尤其要组织推广国家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 健全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促进环境科技进步和发展经济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环境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除依靠环境部门指导和支持外,主要要依靠技术市场的运行机制,促进其商品化、产业化,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增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