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处协助课题组向国家、省(部)、市等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并协助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召开开题论证会。
第十条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经审查、论证、批准立项的,市环境保护局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课题组所在单位,并与课题组所在单位签订研究项目合同书。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应在研究项目签订合同书后,按进度将研究经费下拨课题组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课题组每半年须用书面形式向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处简要报告课题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跨年度的课题必须在年末向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处报告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和经费开支预算。
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处应在每半年向局办公室提出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清单、年度研究项目和下一年度的经费拨款计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课题组要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落实研究计划,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处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时,市环境保护局可根据研究项目合同书追回全部研究经费,该课题组负责人在5年内不得担任深圳市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的负责人。
因故确需停题、转题的研究项目,课题组须提前向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停(转)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清单,经批准后,才可停题、转题。
第三章 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书要求进行验收或进行技术鉴定。对申请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市环境保护局应协助批准该研究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研究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全部档案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开题报告、项目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协议书、项目研究报告、项目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项目查新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清单等。凡档案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市环境保护局不予验收和鉴定。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通过技术鉴定后,课题组应及时向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