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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科技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科技管理规定
 (2000年8月28日 深环[2000]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为我市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领导,各区环境保护局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技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科技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本市环境科技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环境科技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
  (四)推动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环境科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3种,进行分级管理。各级研究项目都应先经过选题、论证、上报、审查和批准立项等程序,然后实施。
  第五条 申请列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研究项目,属深圳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先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查,统一上报;属驻深企事业单位的,则由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列为深圳市的研究项目,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深圳市环保局环保科研项目指南》,各级研究项目应围绕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环境保护科技研究项目的选题和开题报告由课题组负责。课题级负责人须是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的在职技术人员。
  凡技术难度大,需要多个单位协作攻关的项目,须报市环保局批准,并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确定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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