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按规定将危险废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将联单的第三、四、五、六联随同承运的危险废物一起送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按联单内容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验收,经核实无误并签章后,第三联交由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第五联由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接收地县级以上环保局(接收单位在深圳市的,报市固废中心),第六联由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下月5日前返回移出者。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将收到的第六联于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送市固废中心。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收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固废中心。
接收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将从事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按季度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或输入电脑软盘,于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市固废中心备案。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凡参与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环保局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或标识;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