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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1999年8月9日 深环[1999]1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含进、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根据市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六联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市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本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本市不予接纳。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
  第七条 依照分工由区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监管的区属企业在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监督管理情况由区环保局报市固废中心备案;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经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初审后报市固废中心批准,并由市固废中心发放联单,负责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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