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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持证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或其他主要事项的,应向市环保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换发新证后,方可从事变更后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的,应向市环保局交回《证书》,经重新申请、审核发给新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持证单位因歇业、破产、解散、撤消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向市环保局交回《证书》。
  第十二条 本市可与其他城市互相承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格。

第三章 《证书》的年审

  第十三条 《证书》每两年审查一次;持证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市环保局提出年审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
  申请年审的单位必须提交其资质条件变化情况、经营活动情况及其它证明材料,同时交回《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对受理的年审申请,交市固废中心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年审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和《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通过年审,方可继续其经营活动;对不能通过年审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注销其《证书》。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行《证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持证单位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市环保局注销其《证书》。
  市固废中心配合市环保局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证书》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不得转让、买卖、涂改《证书》;
  (三)必须建立危险废物作业记录制度及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按季度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于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市固废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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